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486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鴻啓興業行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廖建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兆承 王品奕 被 告 廖金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法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