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28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848號原 告 林漢鼎 被 告 柯菀榕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菀榕、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訴之聲明僅載為「要求被告履行契約」並勾選「連帶給付」,此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非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