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小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44號原 告 劉森雨 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黃志仁律師 被 告 書林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正隆 訴訟代理人 孫世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3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