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小字第19號原 告 博宇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祥月 訴訟代理人 蘇彩惠 詹賀勛 被 告 益世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永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