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建簡字第7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竟園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即竟園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士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