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482號原 告 吳昇靜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複代理人 吳家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25日下午5時2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於104年12月9日民事準備狀載「系爭大廈第7屆第2次臨時區分所有人會議增定規約第16條第3項,當然有效。」, 又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第15條第1項自屬同法第4 條第1項所稱「除法律另有限制外」之例外。」,請補正決 議增訂規約第16條第3項,有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之要件事實? ㈡原告於同一準備狀載「…被告明知…,卻意圖詐欺原告為契約之締結,進而隱瞞此情不告知,陷原告於錯誤後與伊締結本租約,實屬可歸責;」等語,究係主張詐欺或單純不告知之錯誤?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