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4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昇靜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