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0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072號原 告 和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棍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學館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肆拾叁萬貳仟零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伍佰零陸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