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393號原 告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家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陸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