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6號原 告 晶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玲華 被 告 香港商康業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李根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由原告之受僱人極景藍區公寓大廈管理中心孫瑛收受及寄存送達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