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47號原 告 羅琮儕 被 告 錢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舜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錢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