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601號原 告 久泰精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良義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752元,應繳裁判 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3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