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776號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訴訟代理人 施東宏 劉冠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