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350號原 告 界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居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圓順鑫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宜蘭縣頭城鎮○○里○○路000號1樓、被告吳清泉亦住於上址,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