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16號原 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善勤 訴訟代理人 楊靜宜 林柏男律師 被 告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玖佰零玖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嗣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四日具狀擴張訴訟標的金額為伍拾伍萬陸仟玖佰零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零陸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