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0號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訴訟代理人 劉雅芳 傅美瑗 被 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謝明秋」為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為「楊宏闓」,嗣於民國103 年12月1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謝明秋」,並於103年12月18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9頁、卷一第23頁)。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致本件訴訟程序因法定代理人之變更而當然停止。本件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謝明秋」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