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8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辦理股票過戶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85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進德間因104 年度北簡字第8854號請求辦理股票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