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聲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聲字第37號聲 請 人 趙晟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志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103 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 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準此,當事人請求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且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者,始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損害賠 償事件於104年1月9日開庭錄音光碟,僅泛言:「為期明瞭 貴院103年度北簡字第8809號案件」等語,並未敘明有何請 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復未提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難謂有據。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前揭法庭錄音光碟,依上說明,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