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17號原 告 美麗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順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柒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