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82號原 告 翁瑞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安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