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859號原 告 曾惠珍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泛亞國際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貳仟陸佰捌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叁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