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15號原 告 吳季剛 訴訟代理人 高慧薰 被 告 飛鳥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國 訴訟代理人 劉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8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四頁第二十一行「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5年7月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