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69號原 告 何兆清 被 告 台灣國際纜網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尤成 訴訟代理人 高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