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8號原 告 楊芳畇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元,逾期未補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菇玉生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1,719元(月薪191,035元+績效獎金27,736元+董事車馬費84,000元-勞健保1,052 元=301,719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惟其中請求月薪部分,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1,050元,則原告尚應繳納之 裁判費為1,760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暫免裁判費1,050 元-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