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賓鄉 被 告 詹明華 余景賢 呂清勳 陳志泰 方芳 上 七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賓鄉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