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282號原 告 游雅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人之正確名稱及真正之送達處所,並附繕本及補正相關證明資料(自然人應補正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法人應補正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含記事欄之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44條第1項 第1款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固以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人為被告,惟未提出被告正確名稱及真正送達處所,經本院函詢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人之相關資料,業經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函覆在卷,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文件(原告如不知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之人為何,應自行聲請閱卷),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