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378號原 告 薛天祥 被 告 PC home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林慧馨 郭雅寧 被 告 露天拍賣市集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訴訟代理人 莊蕙禔 上列原告與被告PC home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露天 拍賣市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