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5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504號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薛啟天、張凱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