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926號原 告 美麗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順祺 被 告 王瑋(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被告已於104 年5 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