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363號原 告 皇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被 告 巧克力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佳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巧克力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萬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