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10號 原 告 尚洋國際髮型即林文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柳小姐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柳小姐」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住居所,無法特定審判對象,有命原告補正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