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989號原 告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煉 訴訟代理人 曾政勳 被 告 葉昱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