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086號原 告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被 告 中原智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彼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 條之9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100,000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件兩造均為為法人,則本件原告所為交易對象相對人即被告並非一般消費者,自無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本文規定之適用。復依兩造簽訂之雄獅會員年度合約書第12條約定:「…雙方同意如本合約書發生任何爭執,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原告提出契約書在卷可稽,故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