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3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570號原 告 陳瑞萬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增堂、界評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依聲請人聲請應 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潘憎堂」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增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 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所為之105年度北小字第3570號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