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4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450號原 告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訴訟代理人 許世麟 被 告 王年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