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消小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鳳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超宇網際網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聯維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7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