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07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維多莉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溪旺 訴訟代理人 黃重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原砌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伍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肆佰柒拾元;合計共陸仟柒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