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稅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1號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烏滿間給付稅款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萬1,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需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