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稅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烏滿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萬1,9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