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稅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林彩雲間給付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2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6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