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稅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4號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昭雄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原告原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北調字第825號調解不成立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捌仟貳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二、應提出準備書狀,並記載下列事項: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含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2.證明事實所用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