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609號原 告 劉宸誌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藍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 萬元,應繳裁判費13萬5,20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萬4,7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博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