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2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稅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622號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張疆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淼星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4,14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