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3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3298號上 訴 人 醫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俊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采蓮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6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劉英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