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 原 告 羅濬家 被 告 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培育 訴訟代理人 簡靖峰 許玉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