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8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羅濬家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4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2 法定代理人 翁培育 住基隆市○○區○○○街00○0號3樓 訴訟代理人 簡靖峰 住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2 許玉萍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而於民國107年4月17日經郵務機關寄存上訴人住所地警察機關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萬芳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張閔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