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384號上 訴人 即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蘇育萱 住新北市○○區○○街00號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4196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