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624號原 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訴訟代理人 陳一助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果真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貳萬壹仟肆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參佰參拾元,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捌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