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460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美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洋氏環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貳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