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5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5681號原 告 台北數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信彰 訴訟代理人 陳薇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萬7,500元,應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47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曾東竣